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一、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必须有专人管理和负责;
二、 卫生许可证应悬挂于显目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 从业人员每年年检一次,凡患有传染病者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四、 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五、 做好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扫除,每天一清洗;
六、 食用工具每班用后应洗净,保持洁净,食(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七、 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八、 生品、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显标记,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九、 保持仓库整洁,食品应做到分类、分架、有标志、离地离墙保管;
十、 及时处理好垃圾,垃圾桶应有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