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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1-12-27    发布人:校办

上海市第十中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3618日经第届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3621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13624日经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4227日起正式生效20212修订章程,2021年2月18日经第届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219校务委员会通过202112再次修订章程,2021年12月17日经第十三届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220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

序言

1906年,在“反封建、争女权”的民主浪潮中,沪上开明士绅苏氏兄妹创办了上海市第十中学的前身“民立女子中学堂”。50年间“民立女中”学生不仅笃行勤学成为女界人杰,而且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成为上海进步学生运动的中力量。

1956年学校由私立转为公办,更名为“上海市第十女子中学”,1962年学校被列为区重点中学,1963年从文庙路旧址迁到永宁街现今校园。学校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

1969年学校再次更名为“上海市第十中学”,实行男女同校,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扩建了现代化电教楼层和专用教室,全面整修了校舍绿地和运动场地,自主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成为上海市文明单位,是黄浦区历史悠久,业绩卓著,声誉良好的优质教育资源。

2011年学校被命名为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上海市第十中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上海市第十中学,英文表述为The Tenth High School Of Shanghai;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永宁街25号,邮政编码为200010;官方网址为http://d10.hpe.cn

第三条本校由上海黄浦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黄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教育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初中阶段学制四年,高中阶段学制三年,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面向黄浦区招生,初中阶段招生对象为就近对口小学毕业生,高中阶段招生对象为政策内经中考达到本校录取分数线的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个年级,班级学额数和学校招生总人数根据区教育局下达当年招生计划确定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学校办学总体水平在普通完全中学中领先,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科学的管理制度、优秀的师资队伍、特色的校本课程设置、满足学生发展需求的校园环境和教育设施、上乘的教育质量、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在建设“区级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过程中,明确了要把市十中学办成高效能的普通完全中学,能够为同类其他学校提供可资借鉴的办学经验。

办学理念是“做好的自己”体现引领教师、学生自主发展的目标

第七条学生培养目标为在“五自”培养(即认识自己,接纳自己,肯定自己,相信自己,发展自己)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社会意识和强烈责任感的培育,形成自主加责任的发展意识。将学生培养成为身心健康,学会做人,学会感恩,学会学习,学会审美,学会健体,并且能主动发展、自我完善的初、高中毕业生。

教师发展目标为“五自”——自我设计,自主学习,自主探究,自我反思,自主提升。倡导教师拥有个人专业发展自主规划,自我设计,自主学习,自主探究,自我反思,自主提升,把学校办学目标自觉地融入教育教学中,塑造现代教师新形象

第八条办学理念:做好的自己

校训: 正思 勤学 笃行

校风: 思无邪,行必正

教风: 身教言传、循循善诱、教学相长、精益求精

子形象: 为人忠实作风朴实、学习扎实、身体结实

第九条校标:由正反两株绿色的幼苗和一颗金黄色的十字状星星组成,绿色的幼苗象征学校的学生,金色星星闪烁象征学生都能做好的自己,展现自己的光芒,比喻市十中学是育人之地,由图案组成的“S十”为“市十”的拼音缩写。

校徽:与校标同一图案。

校歌:《正思之歌》。

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学校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协助书记、校长处理、协调学校日常工作;设教导处,负责具体落实教学、教务工作;设德育室,负责具体落实学生德育工作;设教科研室,负责具体落实科研、信息工作;设人事室,负责具体落实教职工人事工作;设总务处,负责具体落实学校总务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合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领导班子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全员导师制,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理念,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积极开展由教师指导、以学生为主体的综合实践活动。

学校成立校团委,有三名以上团员的班级设立团支部、不足三名团员的班级设立联合团支部。每三年召开一次团员代表大会。

学校在团委指导下成立学生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学校成立少先队大队部,每年召开少代会,每个中队聘请中队辅导员一名。

由团队负责组织各类志愿者工作的活动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年级组设立年级组长,每个班级设立班主任(副班主任),每学开展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和表彰,班主任的考核,定期对班主任进行培训。每学期制订年级、班级工作计划和小结。

设立学生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召开家委会。

开展温馨教室建设,努力营造和谐温馨的班级氛围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开展各类社团活动,由校学生会社团部直接管理。学校规范社团活动的形式、内容、活动时间,制定并通过《上海市第十中学社团管理办法》,每学期注册,定期开展社团文化节,展示社团活动成果。

第二十六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课程方案的制定重在提供理想学习环境,营造关怀、愉悦的校园文化;完善和建立促进师生自主发展的特色校本系列课程,注重全面均衡发展,培养自主发展能力和主动学习精神;更好地实践“做好的自己”这一核心办学理念,追求卓越。

1. 将基础型、拓展型、研究(探究)型三类课程有效结合,构建多类别、多层次、显个性的校本课程体系,最终形成反映新课程理念的学校课程方案。

2. 整合校本课程资源,打造特色项目,促进师生自主发展。聚焦教师专业化发展,鼓励教师个性化的课程开发;聚焦学生自主性发展,支持学生的个性化课程选择。

3. 体现有满足学生发展需求的校园环境、人文环境和教育设施,有科学的管理制度、较高的教育质量及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要求,按规定开设三类课程,安排并实施教学,不随意停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初步建立以绿色指标为根本的学业质量监控系统;严格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及学生课外负担控制;健全作业管理办法,统筹调控作业量和作业时间;对于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化采用层次教学和辅导方法;义务教育阶段实施课后服务全覆盖;高中学段拓展型课程采用学分制管理办法。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据《上海市第十中学课程建设方案》,严格管理与实施三类课程的课堂教学,主要体现在:

学校基础型课程管理,是依据《课程标准》,结合学情,借助学科备课组制定班级各层次学生相适应的认知目标和智能目标;探索层次化目标实现的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有效教学过程,优化课堂教学的方式和方法;开展层次化课外辅导达标测评、课后作业布置;探索层次目标教学的评价方式、方法,促进全体学生的发展

学校拓展型课程管理,是以学校拓展型课程备课中心组为依托,积极开发学生喜欢的拓展型课程科目,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课程资源,在积极延伸和丰富基础型学科内容,培养学生自主选择、自主学习的能力的同时,提高教师的课程认识、课程开发能力、课程教学能力、选课指导能力及综合评价能力。

学校研究型课程管理,是以学校研究型课程备课中心组为依托,开发与建设丰富多样的校本研究型课程资源;鼓励学生从自己的兴趣出发,通过实践的体验,提高发现问题,探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走向社会,促进课程功能的拓展和深化;实施科学正确的研究型课程综合评价能力。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定期举办体育运动会和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心理辅导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和兼职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心理健康教育旨在: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使学生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对少数有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是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学校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活动课或专题讲座个别咨询与辅导、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之中、积极开通学校与家庭同步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渠道。

第三十一条学校定期举行运动会艺术节、科技节、社团文化节等学生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各组室的信息员,在校园网借助开源平台的建立,积极组织开展“研—教—训”一体化网络校本教研活动,以建设学习型学校的目标,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并制定相关信息员岗位职责,有效推进教育、教学信息化。

第三十三条学校遵循“立足实践,服务教育改革”的原则推动和开展本校的教科研工作。以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改要求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有利于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宗旨。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可依据《上海市第十中学违纪学生惩戒及处分条例予以惩戒,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在学生自愿基础上向学生提供营养午餐,午餐由有专业资质营养师配置,营养素摄入量以“中国居民膳食营养参考摄入量(DRIS)”为参考标准,并保证午餐中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比例适当,注意学生的营养状况和身体发育状况,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98.0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靠老西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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