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修订)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17)3号、《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12)65号文件以及《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15版),制定本规定。
一、违纪惩戒及处分的原则
(一)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责任意识和自主能力,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对犯错误的学生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同时为确保校纪校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辅以必要的惩戒措施和处分。
(二)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应当受到相应惩戒与处分。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三)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四)学校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遵循报备流程,并及时做好书面惩戒记录和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五)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六)学校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及处分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二、违纪惩戒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故意不完成学习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
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打骂他人,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1.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任务或者在班级进行劳动服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课后教育;
6.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三)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1.由学校德育处委派专人予以训导;
2.承担校内劳动服务;
3.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4.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5.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四)对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1.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由法治副校长(校外)或者法治辅导员(校外)予以训诫;
3.由学校德育处委派专人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具体参见“违纪处分”规定。
(五)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六)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七)教师实施相关教育惩戒措施后,需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年级组与德育处备案。
(八)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九)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十)学校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三、违纪处分
义务教育阶段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普通高中阶段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普通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或受学校处分期间严重违纪且屡教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后执行。
(一)处分的相关说明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屡教不改且影响恶劣的,在实施教育惩戒的同时,视情况给予校级处分
1. 故意不完成学习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考试舞弊或违反考场规则的;
4.恶意损坏公共财物、破坏校园环境的;
5.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
6.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7. 打骂他人,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已受记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9.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处分的具体流程
1.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要积极协助德育处和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
作,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违纪学生日常表现材料,要求违纪学生如实填写违纪处分表,并代表班级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年级组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德育处。
2. 警告以上处分由德育处和相关部门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
的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校务会讨论决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室批准公布;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报经区教育局批准后,由校长室公布。
3. 德育处拟定处分决定,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年级组在公布处理意见前通
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告知处分结果,做好必要的思想教育。
4.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三)处分的撤销
1.撤销处分的基本要求:
(1)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每月向班主任汇报一次思想和表现情况,德育处每学期对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书面了解。
(2) 学生受处分后,经考察确有进步,可予以撤销处分。凡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籍档案和毕业生登记表。
(3) 学生接受处分一般时限为一学期,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可延至毕业前夕,若还无悔改之意,则处分不予解除。
(4) 留校察看处分,如果一年期满,仍不能解除,可视情况延长察看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果延长时间到期,仍不能解除,则开除学籍。
2.撤销处分的具体流程
(1) 由受到处分的学生本人向班主任及所在年级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交思想认识材料一份。
(2) 经学生所在班的班委会讨论同意,班主任、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后,交德育处审查。
(3) 经德育处审查核实,认为符合撤销条件者,可以撤销处分,但对留校察看处分的撤销,须经校务会研究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德育处以公告形式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4) 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四)处分的其他说明
1.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1)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 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良好的。
2.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 拒不承认错误的;
(2) 在调查中提供不真实材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造成调查困难的;
(3)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4) 同时违反多条校纪校规的,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的;
(5) 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知情不报、扩大事态的;
(6) 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考察期重新计算)。
3.本规定未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可依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内容,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4.学生在参加如军训、学农、学工、春秋游等校外实践活动时,如发生违纪违规、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参照本条例进行处分。
5.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应由学校德育处备案;如学生处分未撤销,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相关责任与义务
(一)学校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二)教师违反本条例第二部分第八条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四)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关于申诉的相关说明:
(一)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条例第二、三部分实施的违纪惩戒或者违纪处分不服的,可以在违纪惩戒或者违纪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二)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三)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四)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五)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六)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收到本条例第二、三部分实施的违纪惩戒或者违纪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附录
(一) 本条例于2021年1月自教代会审议通过,并交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二) 本条例于2021年12月第二次修订,自教代会审议通过后,交校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三) 附件一:学生申诉委员会
(四) 附件二: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
上海市第十中学
2021年12月
附件一:
学生申诉委员会
主 任:上海市第十中学校长 王峙渊
副主任:上海市第十中学党支部书记 王飞红
成 员: 上海市第十中学副校长、党支部副书记朱莲萍
上海市第十中学副校长 薛大伟
德育处主任强静
教导处主任 顾海燕
校办主任 陆华伟
校级家委会代表
学生会学生代表
附件二:
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
主 任:上海市第十中学副校长、党支部副书记朱莲萍
成员:德育处主任强静
德育处副主任 陈 杰
团委书记 薛佳琳
大队辅导员 徐一菲
未保负责人 郭 超
校级家委会代表
学生会学生代表